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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金沙3983总站科技 | 环评单位及人员弄虚作假致使环境污染要承担连带责任,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8-02-07 10:16   来源:未知

环评“刚性”约束面临挑战,环保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环保部表示,将启用国家和省级督察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据环保部介绍,在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此,环保部发布《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同时还要查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意见》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

 

有关环评的双随机抽查,环保部明确要求,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要求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其中,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实施意见》要求,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于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实施意见》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原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环评[2018]11号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5日


环评“刚性”约束面临挑战,环保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求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环保部表示,将启用国家和省级督察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据环保部介绍,在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此,环保部发布《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同时还要查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实施意见》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

 

有关环评的双随机抽查,环保部明确要求,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环保部要求加大对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其中,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实施意见》要求,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于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实施意见》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原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环评[2018]11号

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评制度情况开展监督。

二、做好监管保障

(四)依法开展环评制度改革。鼓励地方在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原则下,“于法有据”地出台环评“放管服”有关改革措施。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环评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规性进行督导,对可能出现的偏差及时要求纠正,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应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承接条件,审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钢铁、造纸等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权,并对承接部门的审批程序、审批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要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提出优布局、调结构、控规模、保功能等调控策略及导向性的环境治理要求,制定区域、行业环境准入限制或禁止条件。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按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要求,建立“三挂钩”机制(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六)实施清单式管理。落实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环评文件类别。严格分级审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下放调整审批权限应履行法定程序,对下放的环评审批事项,上级环保部门不得随意上收;环评文件委托审批应依法开展,委托审批的环保部门对委托审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环境保护部分行业制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界定清单。鼓励省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本行政区内其他行业的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重大变动界定要求,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结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环评要素导则等,严格核定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三、创新监管方式

(八)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环境保护部建设全国统一的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并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排污许可管理系统、环境执法系统进行整合,统一纳入“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制定环评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实现监管信息智能推送、监管业务智能触发。各级环保部门要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九)开展双随机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随机抽查工作。抽查重点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审批情况、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及承诺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及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各级环保部门以环评申报系统、环境保护验收系统等数据库为依托,随机抽取产生抽查对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平板玻璃、钢铁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数量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0%。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问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发挥环境影响后评价监管作用。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开展工作,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技术机构管理

(十一)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完善技术复核手段,采取人工复核和智能校核相结合方式,开展环评文件法规、空间、技术一致性校核。对技术复核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要向审批部门进行通报,对影响审批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发挥技术评估作用。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要改进技术评估方式方法,完善技术手段,为环评审批严把技术关,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十三)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环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单位应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环境保护部制定环评技术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技术服务从业行为,依靠全国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环评单位和人员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制定建设项目环评单位技术能力推荐性指南,提出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单位专业能力推荐性指标。

五、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十四)严格环评审批责任追究。严肃查处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的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环评文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等情况下批复环评文件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暂停审批有关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十五)严格环评违法行为查处。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未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未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环评违法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约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十六)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等不良信用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对累积失信次数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进行集中通报。严肃查处环评单位及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致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一经发现应严肃追究违规者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任。

(十七)实施失信惩戒。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技术评估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全国或者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的有关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其享受的环保、财政、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

六、形成社会共治

(十八)落实环评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各级环保部门应健全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确保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的环境权益。

(十九)发挥公众参与环评的监督作用。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应采取适当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各级环保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规范开展公众参与,保证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社会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对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确保监管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属地监管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划分,细化工作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着力强化工作执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特点的环境执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跟踪检查,切实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落到实处。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新媒体鼓励全社会参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环境保护底线,健全完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25日